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抵扣增值稅稅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15號)。
1.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 12 1(含,下同)日期後首次支付的費用,可以通過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抵扣金額為價稅總額)。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不得在應交增值稅中抵扣。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公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報稅面板;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面板和傳輸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