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減輕社會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現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2065438年4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為2倍。其中,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照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平均工資2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按照《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以後統壹降低25%。調整後的征收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征收標準。
征收標準降低後,南水北調、三峽工程後續規劃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適度壓縮支出、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礎上,由中央財政通過其他方式適當彌補。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