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特別提示 ——依據 財稅[2016]4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法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所以,仍然可執行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