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3.第21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