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壹條第四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納稅人犯偷稅罪後,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納稅人應當繳納全部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
(三)稅務機關對其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在本次偷稅前五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含累犯)或兩次以上稅務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