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2005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
2.對從事個體經營(建築、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的刑滿釋放人員,只要符合下崗職工條件,領取《再就業優惠證》,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咨詢當地民政部門和綜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