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規定:
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13]24號)規定如下: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小型微型企業為
小微企業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確認為應納稅款。符合《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應將相關應納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符合《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免征的營業稅在相關會計核算中不予處理。
本規定實施前,小微企業不得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
符合免稅規定的,免征的營業稅不予核算,免征的增值稅按壹般納稅人辦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怎麽辦: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