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
從目前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擴大到繳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人員。
二、上述政府性基金免征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保證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的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年2月06日起執行。
擴展數據:
相關救濟:
1.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因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3.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後勤服務取得的收入,2003年6月5438+2月31,目前暫免征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商業企業(從事批發、批發等非零售業務的除外),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百度百科-關於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