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組織: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對行政處罰通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可以拒簽,申請重新處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管理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和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