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定義: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同,沒有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2.行政處罰通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區別: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行政處罰通知書的最大區別在於(1)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後者僅起告知作用。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部分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字,申請重新處理。(2)行政處罰通知與決定的間隔時間壹般在三天以上,這是提出聽證的期限。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