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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下達後行政處罰可以和解嗎

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後,不能進行調解。但是,在決定作出之前,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後,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侵權人仍需對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侵權人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但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後,不能再適用此規定。行政處罰是單方面的決定。

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麽?

1,中央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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