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麽?
1,中央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指國家行政機關為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而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3.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對實施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