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所列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
第三條稅務機關對實名向稅務機關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
(壹)匿名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不能證明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依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已經被稅務機關發現或者正在被稅務機關調查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向稅務機關舉報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信息的;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