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在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形式。
法律客觀性: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負責法制工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