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期間可以中止執行,具體如下: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依法停止執行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復議期間停止處罰?
壹般情況下,復議期間不會停止執行,也就是說會繼續執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申請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
3、法律可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