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應向哪個機關提起?
1.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二、對政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它的政府部門申請復議;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
四、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復議;
五、對行政機關被撤銷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本案中,因案件由某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東南新村工商所辦理,具體行政行為由東南新村工商所作出。因此,陳某應向設立東南新村工商所的某區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