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四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審理壹個案件需要依據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中止行政復議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或者恢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