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機構確認敗訴並依法進行過錯追究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涉案相關材料移交同級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認定並追究責任。(壹)承辦人未經審批作出行政行為,或者不按照審批內容實施行政行為,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承辦人應當承擔敗訴的過錯責任;(二)承辦人因過錯作出錯誤意見,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的,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敗訴的過錯責任;(三)審計人員未經批準擅自作出決定的,應當承擔敗訴的過錯責任;(四)審核人不采納或者直接改變承辦人意見的,批準人應當根據審核人的意見予以批準,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五)違反程序,未經承辦人、審核人批準,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的,批準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核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六)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意見的,批準人承擔敗訴過錯責任,承辦人、審核人不承擔敗訴過錯責任;(七)因行政原因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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