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撤銷判決。該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3.改變判決。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數額認定和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變更判決。人民法院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不得損害原告的權益。然而,有關各方都是原告,除非主張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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