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2011年查賬發現,2009年超過了標準,則按原規定在2010年的第壹個月就應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不申請的自第二個月開始按適用稅率17%征稅,並不準抵扣進項。
三、如2011年查賬發現,2010年超過標準,則自超過標準的申報期後40個工作日內應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稅務機關20日內審批;不申請的稅務機關在20日內應下達通知書告知,經告知10日內還不申請的,才按適用稅率17%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