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行政案件壹般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為了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臺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以案件重大、復雜或者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行使管轄權為由,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這並不意味著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三種不同的處理:壹是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決定自己去嘗試;三是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由原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