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為五日、15日、三十日、三個月。1,追訴期限5天。比如治安管理法規或者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其他行政案件。2.起訴期限為15天。比如《郵政法》、《統計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商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都規定起訴期限為15天。3.起訴期限為30天。比如稅收、資源、海關等行政案件,以及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海關法都規定起訴期限為30天。4.起訴期限為3個月。這是我國行政法中最籠統的關於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此外,專利行政案件的時效為3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