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壹般不適用調解。與審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賠償事項外,不得采用調解或者和解方式。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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