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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之冰的犯罪事實

南寧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之冰在1990至1998年初期間,利用其擔任柳州市主要領導的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提供幫助,在1993至1999期間,先後53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折合人民幣866322元。

具體實現如下:

1.1993至1999,被告人直接或通過其妻何佳麗非法收受廣西柳洲對外貿易公司經理朱人民幣30萬元、美元654.38+08萬元、港幣8萬元。並利用他的職務之便幫助朱請求的幫助。

2.在1997至1999期間,被告人劉之冰先後7次非法收受廣西柳州有色冶煉總廠廠長張思南給予的人民幣17萬元、美元2000元。並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張思楠請求幫助。

三、1992至1997期間,被告人劉之冰利用職務便利,為範潔從柳州市稅務局稽查大隊到柳州市人民政府駐北海辦事處副主任、柳州市人民政府駐南寧辦事處主任職務,以及從1993到1999,

四、在1990、1993中,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為黃妻子曾怡從柳州五中調入柳州市檔案局、黃擔任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提供幫助,並從1994至1997

5.1990至1991期間,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將之妻朱從柳州市工程機械廠調到柳州市國資局,為從柳州市第二運輸公司經理職務晉升為柳州市交通局局長,也從1994晉升為6544提供幫助。

6.1992至1995期間,被告人劉之冰多次批準柳州市財政局撥付資金獎勵中國銀行柳州分行。為感謝劉之冰的支持,劉洪占在春節期間分別從1993至1996分四次送給劉之冰人民幣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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