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2、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3、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