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公務員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直接向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行政性和強制性。
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壹般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以行政執法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事業單位的綜合執法隊伍中設置行政執法崗位。必要時,根據行政執法機構的實際設置,省級和副省級城市機關也可設置行政執法崗位。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
二。公務員在行政執法中的地位
根據改革公務員崗位設置辦法和建立職級序列的要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崗位調整為職級,職級序列分為:監察、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四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者、二級行政執法者。行政執法中公務員職級與級別的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