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項制度,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行乃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具有強制的特征,因此該制度是否合理、必要、運行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公民作為法人的基本權利。因此,規範和限制行政強制權成為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重要課題之壹。我國經過近20年的法律實踐,初步建立了各個行政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獨特的執行模式,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除外。其次,在手段上,直接脅迫似乎遠遠多於間接脅迫。再次,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訴”“申請、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救濟方面,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是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並不意味著其合理性被認可,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來看,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壹立法、強制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完善、行政決定執行力不足等方面。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統壹立法來解決。本文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分析了行政強制執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制定統壹的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構想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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