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是指執法文書壹經制作和送達,對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和受尊重的法律效力。因為行政權力是公認的、法定的,執法文書是行政權力運用的載體,所以執法文書具有公力是非常自然的。
執法文書的公力並不意味著執法文書壹經制作和送達就真正合法有效,也不意味著不可質疑和反對。
執法文書沒有法律效力,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自然不受影響。從行政權力的制約和控制來看,執法文書公權力的存在壹方面使合法合理的執法文書的執行得以順利進行,另壹方面也使約束違法不當的執法文書成為可能。
擴展數據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制定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較強的合法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和使用的。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的存在、規範和內容設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和表格由行政機關統壹制定,壹經形成,應當嚴格遵守。
5.具體效果,即行政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