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是行政機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的上崗證,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需要持有行政執法證才能實施具體的執法活動,而行政執法證是可以通過考試取得的,目前我國不同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對行政機關執法證件的取得條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行政執法證取得的條件:
(壹)具有明確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具有符合執法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經過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四)為廳機關、廳屬單位在編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