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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的後果

未開發票的需承擔補開發票,繳納罰款的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四)拆本使用發票的;(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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