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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後,主動開紅字發票沖減,還是稅務違法行為嗎

只要虛開發票再沖也算是虛開發票的違規操作。

有壹個真實的案例是廣州市地稅局稽查人員對某廣告公司進行納稅輔導時,發現該公司賬冊上只有大量紅字稅控發票,卻沒有相應的發票聯原件。該公司直接以紅字發票沖減當月營業收入,造成實際上少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開具紅字發票,必須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後附相應的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方可作為沖減當期營業收入的依據。對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將會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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