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解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為他人、為本人、為自己或者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二)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時,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卻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