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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普通發票怎麽處罰?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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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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