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4號)規定:增值稅檢查調帳方法:增值稅檢查後的帳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帳戶。凡檢查後應調減帳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凡檢查後應調增帳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帳事項入帳後,應結出本帳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稽查查賬需要補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稅,會計分錄:
補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支付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銀行存款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以使其不至於影響到本年度利潤總額。以前年度多、少計費用或多、少計收益時,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代替原相關損益科目,對方科目不變,然後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下,進行相應的盈余公積的調整。最終不能影響當期的“本年利潤”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