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
第十九條本市居民供暖期為當年10月的165438+21至次年3月的10。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異常氣候情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采暖期,居民臥室和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65438±08℃。
熱用戶對供熱企業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測溫,測溫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室內溫度檢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
第二十二條熱用戶應當預交熱費。采暖期結束後,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量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天通知熱用戶;發生突發事故時,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及時告知熱用戶,向供熱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未經供熱企業同意,熱用戶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a)接入供熱管道;
(二)打開供熱閥門門;
(三)改造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
(四)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5)從供暖系統中排出熱水;
(六)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江蘇人大網-徐州集中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