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消費的煙酒從商業零售業壹般納稅人購進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關於票證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條?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配?門票。
2.企業用於消費的煙酒,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門票,但不可抵扣進項稅: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社會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