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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稅款應註意哪些問題

根據新的《征管法》第31條第2款規定: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時需要註意的是:①特殊困難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和行政指令對某些納稅人的直接影響;三角債或債務鏈造成的短期貨款拖欠等。②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納稅人需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後,壹份交納稅人,壹份交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壹份由有權批準稅務機關留存。③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④延期內納稅人應當積極籌集資金繳納稅款。⑤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壹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⑥批準延期內免於加收滯納金。⑦期滿後,必須把企業延期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完稅證復印件逐級上報。

如果超過延期仍未繳納稅款時應註意:①稅務機關除積極催繳欠稅外,還要嚴格加收滯納金。②加收滯納金的時間應為批準期限屆滿的次日算起,即不應該含所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這壹段時間。③企業繳納稅款後必須把繳款書(含滯納金)、完稅證(含滯納金)的復印件逐級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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