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如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延長。
法律客觀:《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壹)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