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R&D活動專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測和維修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壹般檢測手段的購置費。
(四)新藥開發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鑒定費。
二是企業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可以加計扣除當年R&D費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級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發項目鑒定意見。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0+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