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需要分別費用化或資本化。資本化部分在未來形成無形資產,通過攤銷計入會計利潤,費用化部分直接計入當期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6號)規定,在2018 1年,也就是說,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扣除,2018 1 10月至2023 12 31 2月;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間進行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