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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妳說的應該是洗錢。2006年6月修訂的《刑法》第191條明確規定,洗錢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幫助將財產轉化為現金的行為。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轉移資金,協助將資金匯出境外,以其他方式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使其非法資產合法化的行為。

早在20世紀20年代,芝加哥黑手黨的壹位金融專家買了壹臺投幣洗衣機,開了壹家洗衣店。每天晚上,他在當天結算洗衣收入的時候,把違規的錢加進去,然後向稅務局申報稅款。稅後的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壹詞的由來。

關於懲治洗錢,《刑法修正案》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明知是下列行為之壹的, 犯金融詐騙罪的,予以沒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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