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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

(1)歌星與經紀公司之間關於支付稅後報酬的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答:有效。國家壹般法律如民法和專門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都沒有禁止支付稅後報酬的規定。

(2)演出地稅務機關就歌星獲得的勞務報酬應要求誰申報納稅?

答:要求歌星就獲得的勞務報酬申報納稅。本來,經紀公司是報酬的支付方,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如果經紀公司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至使稅款流失,其稅款的追繳應向納稅人追繳,但同時要對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經紀公司處以應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歌星稅後報酬為10萬元,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00 000-7 000)*(1-20%)]÷[1-40%(1-20%)]=36 764.71元。罰款幅度為:18 382.36 -110 294.13元之間,具體多少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

(3)繳納稅款之後,歌星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應如何處理?

答:歌星補交稅款後,其實際收入變為:63 235.29元。其所交的稅款可以向經紀公司索要,因為合同簽訂的是稅後報酬10萬元, 合同賦予了歌星法定的追索權。

歌星要先交稅,這是法律的規定。交完稅後再經紀公司追索,其追索權的行使可以通過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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