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培訓的類型有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任培訓是以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能力為目的進行的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任職培訓是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旨在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能力的培訓。任職培訓在任職前或任職後壹年內進行。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職培訓是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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