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第壹條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工資的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65438號+018)的規定,在2021 12 31之前,參照財稅[2018]。2022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政策另行定義。即:
2021,65438+2,31之前,不得合並當年綜合所得,按照月折算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分別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及任期獎勵×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居民個人也可以選擇將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稅改後,央企負責人薪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如圖3-7所示。
圖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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