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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企業所得稅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壹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並非由於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該合作社購進的豬仔飼養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飼養”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難以確定的,納稅人要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方能核準。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第二十七條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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