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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作用

《藥品管理法》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進壹步明確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產藥品或者委托生產的)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並細化了相關工作程序和要求,統壹規定了申請發證、復審、變更、註銷和有效期滿撤銷的要求。

第壹,從法律條文來看。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持有人作為從事藥品生產的主體,無論是自行生產還是委托生產藥品,都是生產行為,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符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

第二,從實際監管工作來看。該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從研制到使用以及上市後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依法對藥品生產合規性和變更管理的持續改進負責。持證人依法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與現行藥品生產監管政策和要求保持了無縫銜接,更好地落實了持證人的主體責任,也明確了持證人取得許可證後的相關管理措施。

第三,從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角度。持證人試點期間,持證人在招投標、銷售、稅務等方面存在“最後壹公裏”問題。持有人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後,可以更好地釋放政策紅利,解決實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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