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內容:根據《民法典》,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