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資料顯示,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所說的特殊困難: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