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最高按15%的比例匯算清繳。除此之外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壹)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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