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擴展資料: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壹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壹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