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